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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了之”再上市迎监管重拳,上交所明确再IPO三大核查要求,券商须重点关注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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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2月2日讯(记者 高艳云)近日,上交所向券商发送2024年第一期发行上市审核动态,发行人再次申报IPO的核查要求被予以明确。


上交所对券商明确要求,发行人曾经向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提交IPO申报材料的,再次向上交所提交IPO申请时,保荐机构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针对性核查,并在保荐工作报告中充分说明。

一是前次申报IPO的时间、审核和注册阶段关注的主要问题、前次IPO申请被否或撤回的具体原因;

二是导致前次IPO申报撤否的相关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涉及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的,重点关注现场检查或现场督导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充分分析对本次申请的影响;

三是发行人历次变更中介机构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交所指出,保荐机构质控、内核部门应当对项目终止后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予以重点关注,督促项目组采取充分的核查程序,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并对保荐工作报告质量进行把关。


保荐机构23家次、保荐代表人48人次收罚单


上交所本次审核动态透露,2023年,上交所共针对24家IPO申报项目和2家再融资申报项目中发行人信息披露问题、中介机构执业问题,采取纪律处分1次(通报批评),监管措施33次(监管警示14次、口头警示19次),发出监管工作函17次,涉及发行人12家次、保荐机构23家次、保荐代表人48人次、会计师事务所5家次、签字会计师10人次、律师事务所3家次、签字律师6人次。


现场督导及现场检查情况方面,2023年,上交所共对5家主板、8家科创板首发项目,1家科创板再融资项目和1家主板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的保荐业务启动问题导向现场督导;对4家保荐机构开展了执业质量现场督导。


2023年,上交所共有3家主板、2家科创板首发项目被随机抽取为现场检查对象;对6家主板、1家科创板首发项目提请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发行承销监管来看,日常监管方面,2023年,上交所针对发行承销业务操作违规、新股破发、投价报告撰写等问题,共采取口头警示1次,发送监管工作函2份,风险提示函、问询函21份,采取其他自律管理措施9次。


专项检查方面,2023年,上交所开展5轮发行承销专项检查,针对报价定价不规范、不专业等问题,共采取书面警示3次,口头警示1次,发送监管工作函11份。


保荐机构须对IPO企业实控人核查四大项


作为影响公司实际经营管理的“关键少数”,针对IPO企业实际控制人相关风险,上交所要求在尽职调查过程中,保荐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实际控制人相关风险情况予以充分关注,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核查。


一是关注实际控制人重大违法违规情况,包括最近三年内是否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是否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调查等,相关事项是否对发行条件构成不利影响。


二是关注实际控制人规范运作意识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利用其控制地位导致发行人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非关联化或开展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等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规范运作,相关问题是否已经纠正并有效整改,是否对发行人公司治理规范性以及内控制度执行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三是关注实际控制人财务风险情况,包括是否存在大额负债及对外担保,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偿还债务风险,是否曾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除发行人以外的资产所属行业、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是否存在法律纠纷或较高经营风险,相关风险资产是否与发行人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从而可能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是关注实际控制人存在的其他负面行为,包括是否曾因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情况,是否曾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或严重负面舆情,是否已予以纠正,相关负面影响是否消除。保荐机构应当对上述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对实际控制人的诚信意识和声誉资信等进行分析研判,并就相关问题是否对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公司治理规范性、生产经营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表明确意见。


上交所指出,在发行上市申请受理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实际控制人相关风险保持关注并履行好尽职调查责任,相关事项影响重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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